论圣礼中的音乐
礼仪圣部训令
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发自罗马(礼仪圣部)
译者:吴新豪神父(慈幼会)
1993年5月6日修订版
此译文蒙台湾天主教中国主教团秘书处
徐英发主教(秘书长)给予准许转载
绪言
1.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对礼仪革新有关圣乐方面的问题,曾细心考虑过:在礼仪宪章中说明了音乐在礼仪中的角色,修订了若干有关的原则和法规;并有一章专论音乐。
2.大公会议的各项规定,已在晚近推行的礼仪革新中开始执行。但是礼节的重新规划,以及信友积极参与礼仪两方面的新规定,对圣乐以及圣乐的服务角色引发了若干问题,可以在礼仪宪章中有关原则更彻底的阐释后,而得到解决。
3.为此,礼仪宪章实施委员会,奉教宗的命令,详细考虑过这些问题后,写了这篇训令。不过,本训令并无意收集一切有关圣乐的法律,而只订定时下较为需要的主要规则。可称为本部上一道训令的延续与补充。此文件是由同一委员会为正确执行礼仪宪章而拟定,由本部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所颁布。
4.希望牧者、音乐家与信友们均欣然接受这些规则,并付诸实行,协力达到圣乐的真正目的,就是“荣耀天主及圣化信友”。
a.所谓圣乐,即指形式高雅及神圣,为举行崇敬天主的仪式,而创作的音乐。
b.此下均可称为“圣乐”:额我略曲,各种新旧的复音音乐、管风琴及许可乐器的圣乐以及大众宗教歌曲及圣歌或礼仪歌曲。
一、几项普遍的规则
5.有各级圣职人员各尽其责,有信友参加并以歌曲举行的礼节,就更为庄严。因为透过这种方式,祷告变得更为动人、圣统性及团体的礼仪奥迹表现得更易举心向上,整个礼节的举行更清楚地预示那将在新耶路撒冷圣城举行的天上礼仪。
为此牧者们该专心致志,为举行这种礼仪而努力,并且将歌唱礼仪所专有的任务和角色的分配,适当地转用在没有歌唱但有信友参加的礼仪中。特别努力务使有足够与称职的圣职人员在场,同时要鼓励信友积极参礼。
每一次礼仪庆典的实际准备工作,包括礼节、牧民和音乐各方面,都应由一切有关人员,在教堂主任的领导下,同心合力的进行。
6.礼仪庆典妥善的安排,除了把各职务适当的分配及执行外,那就是:“无论圣职人员或信友,每人均各按其位,依照事情的本身以及礼规的要求,不多也不少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同时也要注意每项礼节以及每首歌的意义和本质。为达到这目的,那此本身应歌唱的部分应切实地唱出来,且应按礼节本身的要求,选用合适的音乐。
7.要歌唱的部分都全部唱出来的属于盛大隆重的礼仪,与那完全没有歌唱的礼仪,两者之间,可视歌唱的多寡,分成不同等级。但在决定那些地方该歌唱时,应优先选择比较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司铎或圣职人员咏唱,而信友应答的部分,然后逐渐加上专属信友或歌咏团的部分。
8.每当举行歌唱礼仪,有充足人手供选择时,最好选择善于歌唱者,尤其是当礼仪较为隆重,以及歌曲较为困难时;又当典礼将由电台或电视转播或录播时。
若找不到适当的人选,而司铎或圣职人员又不善于歌唱,则可以不唱一些比较困难的部分,而朗诵出来。然而不得只为司铎或圣职人员本身的方便而这样做。
9.在选择歌咏团,或信友咏唱的圣乐时,应考虑到歌咏者的能力。教会在礼仪中,并不排除任何类型的圣乐,只要符合礼仪庆典的精神,以及与礼仪的本身配合且又不妨碍信友之积极参与即可。
10.为使信友更乐意、更有效和积极参与礼仪,宜对举行的方式和参与的程度,按照节日的隆重性和信友团体本身,尽量的予以变化。
11.应切记,真正隆重的礼仪,与其说在于花巧的歌曲,或铺张的礼节;不如说更在于举行得恰当而虔敬,即顾及礼仪的完整性,或全部礼节都各按其本质一一进行。歌曲美妙、礼节华丽,若有足够的资源来妥善安排,固然值得期望;然而,若是因而省略、变换或扭曲某部分礼节,则违反礼仪真正的庄严性了。
12.只有圣座能按照传统规则,特别依据礼仪宪章,订定普遍的原则,作为圣乐的基础。地方主教团与主教,在一定的范围内,亦有权予以管理。
二、举行礼仪的人
13.礼仪是教会的庆典,即聚合于主教或司铎领导下的圣民所举行的典礼。在这此典礼中,司铎与其它的圣职人员,因为所领受的品位,占有特殊的地位;同样,辅礼员、宣读员、讲解员和歌咏团,因为所担任的职务,亦有其重要性。
14.司铎代表着基督、主持聚会。他高声念或唱的祷文,是奉全体圣民及在场者的名义宣诵,大家应恭听。
15.信友完备的、有意识的和积极的参与,才算自己在礼仪上的职责。这是礼仪本身的要求,也是基督子民因洗礼而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参与:
a.首先该是内心的,即信友配合着所诵念、所听的、调整自己的心思,并与上天的恩宠合作。
b.也该是外在的,即以身体的动作及姿态、欢呼、回答、歌唱,表达内心的参与。
亦当教导信友,内心里与圣职人员或歌咏团所唱的结合,使教友在聆听他们时能举心向主。
16.在举行礼仪时,全体一起歌咏来表示信仰和虔敬没有比这更庄严和令人欣喜了,因此当依下面方式,推动信友以歌咏主动地参加礼仪:
a.歌咏首先该包括欢呼,对司铎和圣职人员致候的回答,或祈祷文的答句,也包括对经和圣咏,重唱句,赞美歌和福音前欢呼。
b.以适当的教导和练习,引导信友逐渐更完满,甚至全面地投入那些属于他们的部分。
c.然而有此本属于信友歌唱的部分,若因信友训练不足,或是歌曲本身是为合唱而编写的,可交由歌咏团独自担任,只要在其它属于信友的部分,他们不要被排斥便可。但习惯地把(弥撒)全部“专用部分-Proper”的歌咏和全部“常用部分-Ordinary”的歌咏都由歌咏团包办,而信友却无份歌唱,是不允许的。
17.在适当时间,当保持肃静。信友默静并不表示置身于礼仪行动之外,或哑巴的旁观者;而是由于听到的圣言,所唱的歌和所念的祷文,由于心灵结合于司铎所念及所唱的部分,因而引发的内心状态,使他们更紧密地与所庆祝的奥迹契合。
18.在信友中,当特别训练善会成员咏唱圣歌,使他们更有效地鼓励和推动信友参与礼仪。应认真和有恒地训练信友唱歌,最好与礼仪训练一起进行,要配合信友年龄,身份和生活状况,及宗教知识程度;应该从小学阶段就要开始。
19.歌咏团因为它在礼仪中的职务,应特别予以注意。由于大公会议对礼仪革新作出的指示,歌咏团的责任就是:依照歌曲的类型,妥善的完成属于自己的部分,同时协助信友积极地参与歌唱。
为此:
a.该设立歌咏团,尤其在主教座堂及其它大堂、修院和修会学院,并要用心发展。
b.在小堂内亦应设立类似的歌咏团,即使规模较小。
20.在大殿、主教座堂、隐修院及其它大堂既有的大型歌咏团,在过去曾维护和发展过无价的音乐宝藏,赢得过崇高的赞誉,应按照自己的传统习惯予以保存,并经过地方证权人的认可和批准后,服务于较隆重的礼仪中。不过,歌咏团指挥和教堂主任当小心,务必使信友至少能参与歌唱那属于他们自己比较容易的部分。
21.连小歌咏团也无法成立时,至少当有一、二名受过正式训练的领唱员。可提供一比较简单的歌曲,让信友参与,同时适当的领导和鼓励信友咏唱。
在有歌唱团的教堂中,也宜有这样的领唱员,以应付那些歌咏团不能出席,但又颇为隆重而需要歌唱的典礼。
22.歌咏团,依照各地的习惯和环境,可由男士、男童,或只由男士和男童,或由男士及女士,若条件许可甚至只由女士组成。
23.依照各教堂的情形,歌咏团的位置应安排如下:
a.该显示出它的性质,即它是教友团体的一份子,并执行着特殊的任务。
b.更便利其执行礼仪职务。
c.使所有团员都能方便完全参与弥撒,即能便于领圣事。若歌咏团包括女士,则一定要安置在圣所之外。
24.对于歌咏团的成员,除音乐方面外,也该给予礼仪与灵修方面的培训,使他们能善尽礼仪上的职务,不但能使仪式更为高雅,给信友树立善表,且使团员自身获得神益。
25.有关的圣乐组织,无论是教区性、全国性、国际性的、尤其是那些,已为圣座批准并屡受推荐的,都应提供服务,使这技能和灵修的培训易于进行。
26.司铎、圣职人员、辅礼员、宣读员、歌咏团以及讲解员都应清楚地执行各人自己的部分,使信友能按礼节的要求自然而容易地回应。司铎和各级圣职人员宜与全体信友一起咏唱 一切有关的部分。
三、论在弥撒中的歌唱
27.举行有信众参与的弥撒,特别是主日及庆节,在能力范围内,以歌唱弥撒为佳,甚至同一天内可举行数次。
28.按一九五九年的训令第三条,依照传统与现行的礼仪规则,弥撒作大礼(庄严)弥撒、歌唱弥撒、诵读弥撒的分法,依然有效。然而为了牧灵上的益处,歌唱弥撒再分成若干参与的等级;这样,按照信众的能力,弥撒更易因咏唱而显得更为隆重。
等级的施行如下:第一等可单独施行;反之,没有第一等,不可举行第二等和第三等。如此,使信众能经常更完整地参加歌唱。
29.属于第一等者:
a.进台礼部分
――司铎的致候与信众的回答。
――集祷经
b.圣道礼仪部分:
――向福音欢呼。
c.圣祭礼仪部分:
――献礼经;
――颂谢词及对答与欢呼颂(圣、圣、圣);
――感恩经结束时的赞颂词;
――天主经(主祷文)连引言及附祷经;
――主的平安;
――领主后经;
――遣散礼;
30.属第二等者:
a.垂怜曲;光荣颂;羔羊颂
b.信经
c.信友祷文
31.属第三等者:
a.进台与领主时之游行歌咏;
b.读经或书信后之歌咏(答唱咏);
c.福音前之欢呼歌咏;
d.预备礼品时之歌咏;
e.宣读圣经,除非觉得朗诵更好而不唱。
32.有些地区的习惯曾得特许,合法地其他歌曲代替“歌咏集-Graduale”里的进台咏、奉献咏(预备礼品歌)及领主咏;依地方主管当局定断,这习惯仍可保存,只要这些歌与弥撒的部分,与庆日及季节配合便可。这类歌词应由同一地方教会主管当局批准。
33.弥撒“专用部分-Proper”的歌咏,信友应尽量参与,尤其藉着唱简易的答句,或其它合适的歌曲。
“专用部分”的歌咏中,如读经后之歌咏,不论是以对法或答唱法,都有其特殊重要性;因其本身为圣道礼仪的一部分。咏唱时,大家应安坐静听,并尽量加入歌唱。
34.弥撒“常用部分-Ordinary”的歌咏,若以合唱的曲谱,则只要信众不会完全被排除参与咏唱,仍可按惯例由歌咏团担任清唱,无伴奏或乐器伴奏。此外,“常用部分”的歌咏,可分由歌咏团与信众,或信友分成两部分担任:可依诗句轮流对唱,或适当地把歌词分成较长的段落。但这样做时,该注意:“信经”是一篇信仰宣示词,宜由大家咏唱,或至少容许大家有适当的参与;“欢呼颂”(圣、圣、圣)是颂谢词的结束欢呼,通常应由全体信众与司铎一起咏唱;“羔羊颂”可配合分饼时的需要,尤其在共祭时,重复多次;宜使信友能参与咏唱这歌,至少唱结束的祈求句。
35.天主经(主祷文),宜由信众与司铎一起咏唱。若唱拉丁文,则用现行批准的曲调,若唱地方语言,曲调得该先由地方当局批准。
36.在诵唱弥撒中,唱一些“专用经文”或“常用经文”的部分,也无不可。而且在进台、预备礼品、领主及弥撒结束时可唱其它的歌曲。然而这些歌曲只属于“圣体歌”型还不够,而应当与弥撒的部分,与庆节及与季节配合。
四. 日课经的歌唱
37.咏唱日课经,是非常符合其本质的方式,因为能更充分地表现其隆重性,同时使齐声颂主的人更同心同意,且这是礼仪宪章所表达的愿望,奉劝在歌席或公诵日课者咏唱日课。至少在主日及庆节,宜咏唱部分日课,特别是晨祷和晚祷等主要时辰。
至于其它修士,因求学而同住,或因退省及其它缘故而共聚一处,如果咏唱部分日课经,自然地圣化他们的聚会。
38.咏唱日课可遵循“逐渐”隆重的原则,即唱本身较适合咏唱的部分,如对答、赞美诗、(读经后)对答句和圣经颂歌等,其他部分则颂念。然而这种唱法并不减免歌席之责任,而其他特许亦不受影响。
39.该鼓励信友,并以一定的训导培育他们,使他们在主日及庆节,共同咏唱部分日课、特别是晚祷;或按地区及团体的习惯,咏唱其他时辰礼仪。务使一般信友,特别是知识分子,能得到教导从基督徒的角度了解圣咏,并应用在自己的祈祷中;这样带领他们逐渐地品尝和爱好教会的公共祈祷。
40.追随福音劝谕的会士,更当接受这类的训练,以便将来在发展其灵修生活上,得到更丰硕的效果。在可能的范围内,宜公共举行(时辰礼仪),以及咏唱其主要的时辰,藉以更完整地参与教会公共的祈祷。
41.照礼仪宪章规定,并依拉丁礼仪的古老传统,圣职人员在歌席中咏唱日课,当用拉丁文。唯同一礼仪宪章准许教友、修女、及追随福音劝谕的非圣职会士,采用本地方言诵念日课。故应编制本地言语的歌曲,以便在咏唱日课时采用。
五. 举行圣事、圣仪、礼仪年中特殊典礼、圣道礼仪及其他热心善功时的圣乐
42.由于大公会议所订定的原则,一项按其本身可公共举行的典礼,有信友参与者,应比个人及私下所举行的为优先,故此圣咏相当重要,因为更能显出庆典的“教会”性。
43.若干圣事及圣仪的举行,如坚振、圣秩、婚姻、祝圣教堂或祭台,以及殡葬礼等,在整个堂区生活中,有其特殊重要性,在可能范围内,应当歌唱,使礼仪隆重并有助于牧灵的效果。但该注意,不许以隆重为由引入俗化或与圣礼不合的元素,特别在举行婚礼时。
44.礼仪年中特别重要的典礼,应歌咏使之更为隆重。圣周的礼节更该隆重地举行因为藉着庆祝逾越奥迹,信友被引领到礼仪年及整个礼仪的中心。
45.为举行圣事、圣仪以及礼仪年的特殊庆典,应按照教会主管当局的规定,以及团体自身的能力,备有适当的,也包括地方语言的歌曲,使礼节更为隆重。
46.在举行圣道礼仪以及热心善功时,为增长信友的虔诚,圣乐亦非常有效。
在举行圣道礼时,应以弥撒中的圣道礼仪为标准;而对所有的热心善功,圣诗、古今的圣乐、民间宗教歌曲、管风琴以及其他适当乐器的弹奏,都很有用。
在举行热心善功时,特别在举行圣道礼仪时,很值得采取礼仪已不使用,但仍能激发宗教精神、以及有助于默想神圣奥迹的圣乐。
六. 歌唱礼仪采用的语言,及维护圣乐遗产
47.依照礼仪宪章,“在拉丁礼仪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应继续使用拉丁文。
但是“采用地方语言,经常对民众很有益处”,“决定采用地方语言”,以及决定其应用范围的权力,属于教会主管当局,其决议案则当呈圣座批准。
所以谨守上述原则,可依照每一团体的能力,采用适当的参与形式。然而牧者应注意,“使信友们也能够用拉丁文诵念或歌唱弥撒常用经文中属于他们的部分”。
48.在弥撒用地方语言后,地方教区正权人应考虑,是否应在某些圣堂,尤其是位于大都市中,经常会有不同语言的人聚会时有一台或数台拉丁文弥撒,特别是歌唱的。
49.至于在修院中举行礼仪时,用拉丁文或方言,当遵守修院及大学圣部,对修生礼仪培训的规定。
至于遵守福音劝谕的会士,在这事上,当遵守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五日“赞颂之祭”宗座诏书,及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礼仪圣部对会士在日课及修院或团体弥撒时采用语言的训令。
50.以拉丁文举行歌唱礼仪时:
a.额我略歌曲为罗马礼仪所本有,如果其它条件相等,则它应占主要地位。尽可能采用标准版本内的曲调。
b. “宜筹划一种曲调比较简单的版本。以供较小的教堂使用”。
c.其他类型的音乐,不论是单声部或多声部的,又传统或新作的,也都该重视并维护,以及恰当地采用。
51.牧者应衡量地方的情形、牧灵上的益处,以及本地语言的特性,考虑在过去为拉丁文谱写的圣乐遗产中,有些还合用,不只用在拉丁文,也用在那些以方言举行的典礼中。因在同一典礼中使用不同的语言来咏唱并无不可。
52.为保存圣乐的宝藏,以及推广新的创作,“在修院,在男女修会的初学院及书院中,以及其他公教机构与学校”,尤其在为此目标而设的高等学府中“应特别重视音乐教育和实习”。特别该推行研究和实习额我略曲,因它具有一定的特性,是学习圣乐的重要基础。
53.新作的圣乐,当符合上列的规则。为此“当具备真正圣乐的特点,不仅使较大的歌咏团能咏唱,同时也适合较小的歌咏团,并能促进全体信友主动参与”。
在传统的圣乐宝藏中,应首先推行的是那些符合改革后礼仪要求的部分;此外,这方面的专家应仔细研究,有否其他部分也能符合这些要求。其余不符合礼仪本质,又或不能与礼仪实际举行配合的,可看情形转用在其他热心善功上,尤其圣道礼仪中。
七. 为方言谱曲
54.编译方言歌曲以作谱曲之用时,尤其是圣诗,专家们应注意使译文忠于拉丁原文,同时易于配乐。要留意每种语言的特性和方法,以及每个民族的习性和特征。作曲家在写作新的旋律时,对民族传统,以及圣乐的规定,都应密切地加以注意。
地方主管当局,应设法在编译委员会中,罗致有上述专长以及精通拉丁文、地方语言之成员,自开始时就大家能力合作。
55.若干以往传统下来已谱上音乐的译文,虽然与法定的礼仪译文不尽相同,地方教会主管当局有权决定可否采用。
56.谱写方言的曲子,属于司铎与圣职人的部分最为重要,包括他们独唱的部分,或与信友一起唱,又或与信友对唱的部分。编写这些曲调时,作曲家当考虑,功用相同的传统拉丁文曲调,能否提供旋律,供方言译文谱曲。
57.司铎及圣职人员所用新编写的曲调,需由地方教会主管当局批准。
58.各有关主教团当设法,令使用同一语言的各地区,共用一种译文。同时为司祭及圣职人员以及信众应对及欢呼的部分,也尽可能有一种或几种通用的曲调,以方便使用同一语言者能一起参加。
59.作曲家从事创作时,应抱有继承教会传统的意愿,这传统在敬礼天主方面,提供给教会一项真正的宝藏,他们得探讨从前作品的类型和特征,也要注意礼仪新的规定和要求,“使新的形式,从已有的形式中,有系统的发展而来”,使这些新作品成为教会音乐宝库内新的成份,且不比过往的逊色。
60.为地方语言谱曲,使达到成熟和完善的地步,需要先作试验。然而,以尝试之名而在教堂中做出与地方的神圣性、礼仪庆典的庄严、以及信友的虔诚不相称的事,应予以避免。
61.为使圣乐适应已有音乐传统的地方,尤其传教区,专家们必须有特殊的准备。因为问题在于如何将神圣的意义与民族的固有精神、传统及独特的表现融合在一起。所以从事这项工作者,无论对礼仪、对教会的音乐传统、并且对语言、民间歌谣以及他们所服务的民族特性,都应有充份的认识。
八. 乐器的圣乐
62.器乐在举行礼仪时,无论伴唱或独奏都非常有用。
“在拉丁教会内,管风琴是传统的乐器而应受推崇,其音乐足以增加教会典礼的美妙光彩,又极能提高心灵,向往天上事物。
在地方教会主管当局的审断与同意下,可以在神圣敬礼中使用其它乐器,只要适合,或能使之适合神圣的用途,符合教堂之庄严,又确能使信友获得益处”。
63.采用乐器时,当顾及民族的特性与传统。但依照一般的看法和习惯,那些只适用于俗乐的乐器,应摈弃于所有礼典和热心善功之外。在礼典中使有许可的乐器时,符合礼节的要求,并能增进圣礼的高雅以及信友的益处。
64.乐器用来伴唱时,可加强歌唱,方便大家参礼,并使会众更为齐心;但其音量不可盖过歌声,致使很难听懂歌词;又当司铎或圣职人员按自己的职份诵念时,乐器应停止弹奏。
65.在歌唱或诵念弥撒中,管风琴或其他充许的乐器,除为歌咏团及信友的歌唱伴奏外,可在弥撒开始,司铎到祭台前、在预备礼品时、领主时、以及结束时独奏。
上述规则上,在类似情形下,亦可用于其他礼典中。
66.将临期、四旬期、(复活)三日庆典、以及在追思日课或追思弥撒中,乐器不可独奏。
67.司琴者及其他乐器演奏者,不仅应精于委托他们弹奏的乐器;且应了解和贯彻礼仪的精意,使其连在即兴演奏时,也能依照礼仪各部分的意义美化典礼,并协助信友参加。
九. 圣乐推广委员会
68.教区的圣乐委员会,配合着教区礼仪牧灵行动,对发展圣乐作用极大。为此,每一教区应尽可能设立圣乐委员会,与礼仪委员会能力合作。
多次这两个委员会更适宜合并为一,由双方的专家组成,使事务更易进行。
最值得推崇的是,在衡量过有一定效益时,数个教区共设一个委员会,使在同一地区内推动同样的工作,并更有效地统筹人力。
69.主教团按需要成立的礼仪委员会,亦宜兼管圣乐,所以应包括精通圣乐的专家。这委员会不但应与各教区委员会,且当与当地的其他相关音乐团体,保持联系。本规定亦适用于礼仪宪章第四十四条所指的礼仪牧灵中心。
公布词
本训令由教宗保禄六世,于一九六七年二月九日,接见礼仪圣部部长赖罗纳枢机时批准,并以其权柄认可,且下令公布;同时规定自一九六七年五月十四日,五旬主日生效。
一切相反法令无效。
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四旬期第四主日(喜乐主日)、发自罗马。
礼仪圣部部长 赖罗纳枢机
礼仪宪章实施委员会主席 雷加罗枢机 -波罗纳主教
礼仪圣部秘书长 安多乃利主教-依地加拉领衔总主教